【轉發分享】美國 10% 進口附加費「貨品申報指引」與稅號作業說明
敬啟者
美國白宮於 115 年 2 月 20 日發布「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文告,相關申報作業細節與稅號適用原則已正式公布。請 貴公司業務及報關人員務必依下列指引辦理銷美申報:
一、 核心課徵規則
- 課徵對象: 從任何國家進口至美國(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取供消費)之貨品 。
- 實施期間: 自 115 年 2 月 24 日至 7 月 24 日止(美東時間),為期 150 天 。
- 新增稅號: 請統一以 9903.03.01 稅號申報課徵 10% 從價稅 。
二、 免徵(豁免)稅號指引
若貨品符合下列情境,可免徵 $10 % 附加費,請改以對應稅號申報:
- 轉運貨物 (9903.03.02): 2 月 24 日前已裝船、且 2 月 28 日前已提貨進入消費市場者 。
- 特定工業產品 (9903.03.06): 鋼鐵、鋁製品、半導體製品、中重型/客用車及零件、半成品銅、木製品 。
- 民航航太 (9903.03.05):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及零件(須保存預期用途證明文件) 。
- 特定農產品 (9903.03.04): 香櫞、熱帶水果、僅供宗教用途之特定植材與食品 。
- 區域貿易協定: 加拿大 (9903.03.07)、墨西哥 (9903.03.08) 及中美洲自貿協定紡織品 (9903.03.09) 。
- 人文資料 (9903.03.11): 書籍、電影、光碟、藝術品及新聞稿等資訊資料 。
三、 申報順序與作業規範
進口申報單之 HTSUS 稅號填寫請遵循下列順序:
- 第 98 章(如適用) 。
- 第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如 9903.03.01)。
- 貿易救濟措施順序: 先提報 301 條款,再依序為 122 條款(本案)、232 條款、201 條款 。
- 最後填寫 第 1 章至第 97 章 之一般關稅稅號。
四、 特別注意事項
- 外貿區 (FTZ): 於 2 月 24 日後進入外貿區之貨品,未來進入消費市場時,須以「進入外貿區時」之稅號繳納附加費,以防重新分類規避關稅。
- 文件留存: 凡申報免徵稅號者(如民航、特定農產),申報人須確保所有能證明貨品用途之支援性文件已妥善存檔備查。
- 退稅: 依據本次總統文告徵收之額外關稅,仍適用退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