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分享】「水汙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修正草案預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主 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業別64.(5)原施行日期將屆,本公告修正草案內容更動幅度較小,且延長緩衝期限對管制對象尚無影響,爰將預告期間縮短至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轉2821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yhche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環署水字第1090035775號
主 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業別64.(5)原施行日期將屆,本公告修正草案內容更動幅度較小,且延長緩衝期限對管制對象尚無影響,爰將預告期間縮短至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轉2821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yhche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