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index)。
四、「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修正具急迫性,爰將本次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2821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chihhsuan.hu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